原告:张某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陆市赵棚镇邱湾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增强,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陆市。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陆市。
被告:刘火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陆市。
被告孙某某、刘火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刘火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斌,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对原告张某六与被告孙敬某、孙某某、刘火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鄂098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鄂098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的“孙延清”全部补正为“孙某某”。
审判长 涂军
审判员 肖家蓉
人民陪审员 夏娅华
书记员: 吴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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