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以与被告王某某协商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司琪
书记员:金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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