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满城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立,满城县新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陈丙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满城区。
被告李艳峰,男,汉族,住址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陈三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满城区。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王洪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陈海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王辛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陈丙申、李艳峰、陈三久、王艳凯、王洪河、陈海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王铁
人民陪审员 冯炳华
人民陪审员 相博
书记员: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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