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成年,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立新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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