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张某某、李某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康秋山(河北石家庄天正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李某计
刘立杰(河北刘立杰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康秋山,石家庄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李某计,男,汉族,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北刘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审判长:苗雪魁

书记员:陈默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