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康秋山(河北石家庄天正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李某计
刘立杰(河北刘立杰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康秋山,石家庄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李某计,男,汉族,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北刘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审判长:苗雪魁
书记员: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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