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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
王某强
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强。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强、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强、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强、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田新卯

书记员:李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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