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按人民法院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胡胜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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