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艾某某工资160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艾某某工资16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 靓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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