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易运河。
被告陈某某。系被告易运河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易运河、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易运河所有的鄂E×××××小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易运河所有的鄂E×××××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裴芝梅
书记员:黄金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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