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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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