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某某北楼乡卫生院。
地址:北楼乡北楼村。
法定代表人:张占强,系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隆某某北楼乡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秦春杰 人民陪审员 李永军 人民陪审员 孟那英
书记员:崔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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