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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隆某某北楼乡卫生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某某北楼乡卫生院。
地址:北楼乡北楼村。
法定代表人:张占强,系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隆某某北楼乡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秦春杰 人民陪审员  李永军 人民陪审员  孟那英

书记员:崔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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