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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曲阳县月明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曲阳县月明某运输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承德县。
被告曲阳县月明某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曲阳县灵山镇崔古庄村。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
地址安国市观音堂小区樱花路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曲阳县月明某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光吉、曲阳县月明某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861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86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赵应征

书记员:段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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