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路桥乡郑黄营村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路桥乡王桃园村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华油鸿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束鹿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可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立成、辛集华油鸿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金玲
书记员:宋立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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