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董卫忠(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孙某某
李建明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卫忠,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孙某某
被告:李建明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孙某某、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晓婷、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李建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孙瑞雪、被告刘某某、孙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孙瑞雪死亡之后,被告刘某某、孙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应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下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应于偿还。被告李建明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行为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70000元,被告李建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孙瑞雪、被告刘某某、孙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孙瑞雪死亡之后,被告刘某某、孙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应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下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应于偿还。被告李建明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行为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70000元,被告李建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董玉新
审判员:梁佳伟
审判员:廉宝新
书记员: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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