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辉,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国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黑龙江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国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0.00元,实际收取50.00元,余款20500.00元予以退回,实际收取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后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雪松
书记员: 阎佳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