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辉,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被告: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岳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00元,实际收取50.00元,余款12750.00元予以退回,实际收取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后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雪松
书记员: 阎佳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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