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黑保奎,邯郸市复兴区廉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玉青,邯郸市复兴区廉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邯郸县康某乡南牛叫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高海兵,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军,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县康某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裴占平。
委托代理人:王向军,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邯郸县康某乡南牛叫村村民委员会和被告邯郸县康某乡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玉明
审判员 王韦
人民陪审员 朱斌
书记员: 李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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