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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曾某某、北京恒通家林运输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刚,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通家林运输部,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苗营村26号。
经营者:闵秀荣,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刚,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边家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代表人:高航,职务: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曾某某、北京恒通家林运输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被告北京恒通家林运输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北京恒通家林运输部庭下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被告北京恒通家林运输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30.00元,减半收取31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司利国

书记员: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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