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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诉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坤
朱俊健(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王新莹(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
吕升福

原告张坤,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坤峰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杨学永,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莹,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升福,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3.5元,减半收取2236.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3.5元,减半收取22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冬梅

书记员:邵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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