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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焦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兰,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焦���、曹某某民间借贷原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曹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2、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3日被告焦某、曹某某因生意向原告张某某借人民币23万元,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在邢台市司法局公证处进行了公正,公证书编号(2015)邢守证民字第××号和××号,并在邢台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书(证号为邢房他证桥东字第××号)。被告焦某、曹某某承诺2016年2月2日一次性将借款本息全部归还告,原告也表示同意,然而,还款到���后,被告焦某、曹某某与原告张某某口头协议,借款续期,从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被告焦某、曹某某已支付了上述合同期的利息及原、被告约定的续期的利息,但本金二十三万元整(23万元),被告焦某、曹某某至今尚未偿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焦某未答辩。被告曹某某辩称,对原告诉被告借款事实,被告曹某某不予认可,被告从来没有与原告有借款经济纠纷。在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公证书等文件中均不是被告曹某某本人所签字。原告提供的证据伪造的签字及手章严重侵害了答辩人曹某某的利益,被告请求法院对原告提供的所有曹某某所签的字进行司法鉴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房屋抵押合同公证书一份、借款合同公证书一份、他项权证书一份、被告焦某借款条一份、汇款单据、被告焦某的房产证、公正卷宗、原告提交银行流水为了证明被告还利息还到2016年9月份,一个月3900元。被告曹某某质证意见:对房屋抵押合同公证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在房屋抵押合同中并不是曹某某本人签字及按手印,是伪造曹某某签的字。对借款合同公证书的真实性有异议,曹某某签字并不是本人所签及按手印。对他项权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他项权证书所有资产并不是焦某个人所有,在借款合同中都写的是借款人焦某、曹某某,而在他项权证书中把借款人曹某某去掉,没有体现在房屋所有权人上,说明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不是曹某某本人所为。对借款条中借款人是焦某,并不是被告曹某某,对借款的履行有异议,对汇款单据和被告焦某的房产证无异议。对公正卷宗中申请人是张某某���焦某,申请人中并没有被告曹某某,而在公证书中就出现了被告曹某某,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在整个公证书中曹某某并没有签字,公证书中有一张照片,可以看出不是曹某某本人,在谈话记录中有一页是别人替代曹某某签字后并没有按手印,对整个公证有异议,存在虚假。被告曹某某与焦某于2016年9月份向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找不到被告因此撤诉,后被告曹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1月29日判决离婚。被告曹某某认为在此本案中从借款到公证,都是不知情的,在本案中原告隐瞒了真相,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了被告曹某某的财产,原告有恶意,望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要求对其在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公证书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因已过举证期限,本���不予支持。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焦某、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并在邢台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书(证号为邢房他证桥字第××号号)真实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迄今并未撤销,对公证书的效力本院予以采用。被告曹某某辩称合同不是本人签字,也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曹某某对公证书有异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焦某、曹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23万元本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被告焦某、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双志
审判员  李国温
审判员  王宏伟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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