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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桑永功,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欠款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焦某因结婚装修新房,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7年2月4日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焦某辩称,1、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原告诉称借款事实不存在,被告父亲过世时,原告持有被告父亲书写欠条一张上门索要,该借款实际借款人是被告父亲焦有权,2017年初,原告再次以书写被告母亲焦振梅名字的欠条上门索要,被告无奈之下在欠条上签字,被告并非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2、原告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情形,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份,被告焦某父亲焦有权向原告借款30000元,焦有权去世��,2017年2月4日,被告焦某重新在新的欠条上签字。本院认为,被告焦某虽主张借款不存在,实际借款人是其父亲焦有权,但仍然在借条上签字,视为对该笔借款事实的确认,在原告张某及被告焦某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被告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焦某偿还借款30000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与被告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明

书记员:史晓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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