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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马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刘亚洲(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亚洲,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同所

书记员:白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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