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田某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兵、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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