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田旭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袁 英 审 判 员 白绪国 人民陪审员 闫凯彬
书记员:闫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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