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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孙某某、吴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孙某某。
被告:吴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孙某某、吴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司利国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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