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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吴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孙某某、吴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司利国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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