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青,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孙某某、吴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肖斌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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