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国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代理人刘继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石某某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3号中浩第一商务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任凤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营诉被告刘某某、石某某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营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石某某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营撤回对被告石某某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审判员 彭德涛
书记员: 刘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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