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后新,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
法定代表人樊哲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荆州市凡友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住荆州市荆州区菱湖楚源镇菱湖路。
法定代表人樊孝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荆州市凡友门窗型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位于荆州市荆州区菱湖楚源镇(土地证号:荆国用(2014)第××××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作物或查封、冻结两被告于经融机构的存款1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荆州市凡友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于金融单位的存款19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两被告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张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倩
书记员: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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