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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常国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同,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东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
被告:常国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系被告张某某妻子。

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常国晶得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培利

书记员: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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