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同,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东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
被告:常国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系被告张某某妻子。
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常国晶得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培利
书记员: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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