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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范诉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国范
李尚木(湖北石首正义法律服务所)
孙建华(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

原告:张国范,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尚木,男,石首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男,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石首市高陵镇宰相路。
法定代表人:钟辉,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张国范诉被告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国范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国范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范撤回对被告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国范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范撤回对被告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曾立宏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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