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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韩某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张某某。
上诉人韩某。
上述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宏,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某某、韩某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潜江民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张某某、韩某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其在诉状中称诉争房屋系江汉油田集资住房,且提交了《江汉油田职工集资住房协议书》。

本院认为:根据张某某、韩某在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以及《江汉油田职工集资住房协议书》的内容,本案诉争房屋系江汉油田集资建房。本案属于江汉油田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的规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进力
代理审判员 尹波
代理审判员 胡煜婷

书记员: 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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