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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花、张某与陈某某、陈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国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花、张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两原告于2019年5月8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国花、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忠新

书记员:陈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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