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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住所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芬,女,住所庆安县。被告:张某某,男,住所庆安县。被告:张国奎,男,住所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与张某某、张国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00元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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