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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胜与唐某华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国胜
付素英(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
唐某华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赵云卫
宋立新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付素英,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华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王百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云卫,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立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国胜与被上诉人唐某华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某华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中模板安装及拆除、清理,脚手架搭设及拆除工作分包给了杜双川,上诉人张国胜经人介绍到杜双川的工地进行施工,杜双川属实际施工人,张国胜属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国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某华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中模板安装及拆除、清理,脚手架搭设及拆除工作分包给了杜双川,上诉人张国胜经人介绍到杜双川的工地进行施工,杜双川属实际施工人,张国胜属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国胜负担。

审判长:汪向荣
审判员:郭玉田
审判员:韩颖

书记员: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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