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和解、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程胜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和解、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和解、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第三人晏贝妮,女,系两被告之女,1999年月3月22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晏某、晏贝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勇 人民陪审员 郁程 人民陪审员 李斌
书记员: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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