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张淑杰,女,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刘某某、张淑杰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计33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有梅
书记员: 樊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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