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张东雪,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帅秀海,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张庆富,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赵忱,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昌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张子熙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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