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龙,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蕴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董事长。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陈大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家蕴日化有限公司、姜某某、陈大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大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陈大彬的起诉。
审判员:陆 琴
书记员:计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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