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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乔某某与乔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乔某某
张某某
国皓(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被告乔某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国皓,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乔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盼新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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