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
被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分别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王某的撤诉申请、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谷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霞
书记员:周思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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