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859,634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常年跟随被告在上海从事室内装修工作。2017年12月11日,原告在被告指派下,在上海市松江区乔爱别墅进行室内装修。由于被告提供的施工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造成原告从高处坠落。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杨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虽发生在松江某建筑房屋处,但事后被告和原告都已离开上海,回到原籍江苏省阜宁县,至今已达一年半以上。根据从被告原则,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杨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杨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姚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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