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郭可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永兰,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可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黑龙江省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振东,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可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8)黑8108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李疆鹰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安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