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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国发、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李录真,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刘玮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玮卿、张国发、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佳麟

书记员:王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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