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被告:王某某,系周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被告周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被告周某某、王某某因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借款利率均为月3%,于2016年8月30日偿还。被告周某某、王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仅支付利息3万元,余款久拖不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周某某、王某某辩称,借据和借款协议均属实,但借款实际发生于2014年7月,借据也更换了几次,原告借款利率过高,也还款多次,本金已经还完了,但是有几次还款的条子掉了。
原告张某某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协议、借据、证明,被告庭后提供了一张银行流水清单。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对2014年借款进行对账,对账后双方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周某某、王某某亦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本金为13万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借款月利率为3%。逾期后,经原告催收,二被告偿还利息30000元,并于2017年11月12日向原告出具证明,确认利息已付至2016年8月30日,并承诺于2018年4月30日清偿借款本息。再次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某、王某某向原告借款情况属实,双方对借款协议、借据均无异议,被告周某某、王某某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借贷双方在借据上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3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双方约定利率过高,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按借款利率36%继续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已支付的利息亦不得要求返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周某某、王某某负担(原告已垫付1450元,在执行中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绪武
人民陪审员 何承虎
人民陪审员 张还姣
书记员: 晏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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