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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成与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国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刘云龙,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奎县人,无职业,住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赵建光,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国成与被告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0元,由原告张国成承担。

审判员  孙卫安

书记员:王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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