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和,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修宇,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1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计1365.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胜江
法官助理陈琳 书记员孙司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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