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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大名县粤洋渔具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大名县粤洋渔具有限责任公司
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粤洋渔具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名县束馆镇胡气村。
法定代表人谢玮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名县粤洋渔具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尤章印
审判员:李鑫
审判员:李宁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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