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陈莉
委托代理人李建章,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道新民里12-2-401室。
被告陈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宝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建章,被告张某、陈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陈莉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陈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1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陈莉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陈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1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宝银
书记员:薛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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