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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大和宏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云峰、吴爱军,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大和宏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河北大和宏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和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云峰、被告大和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原告与西羊路岗铁矿签订了扩建借款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借给西羊路岗铁矿1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当日原告和被告大和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被告大和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支取现金10000元。2014年5月13日,原告与西羊路岗铁矿又签订了扩建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25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原告实际转款为223750元,被告大和公司同时也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到期后,西羊路岗铁矿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
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1月8日,以西羊路岗铁矿和大和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因西羊路岗铁矿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安市公安局立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以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张某某不服该裁定,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张某某放弃对主债务人的诉求为由,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24日撤回了对被告西羊路岗铁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西羊路岗铁矿所签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大和公司所签担保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因西羊路岗铁矿及被告大和公司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纠纷发生,责任在西羊路岗铁矿和被告大和公司。关于被告大和公司辩称,主合同涉及犯罪,故担保合同无效并应中止诉讼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被告的以上辩解不能成立。因原、被告所签担保合同为连带责任担保,故对被告辩解为一般保证责任,并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的辩解,不予支持。原告与西羊路岗铁矿2014年5月13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转款为223750元,该笔借款本金应按223750元计算;故原告两次借给西羊路岗铁矿为323750元,西羊路岗铁矿已偿还原告10000元,故西羊路岗铁矿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为31375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在扩建借款协议书中,只约定了红利,并未约定利息,故在约定借款期限内,被告不应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日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大和宏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31375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17日至同年8月14日本金按90000元计算,自2014年8月15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本金按313750元计算)。
二、被告河北大和宏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慎 人民陪审员  张晨曦 人民陪审员  郭艳芬

书记员:李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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