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
委托代理人王磊,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州区,
委托代理人吴金天,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阳路8号。
负责人李鹏华,经理。
原审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与解放大道交叉口辛家地小学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3358853-4。
法定代表人李保琪,总经理。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红、肖静茹,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扬洲 审判员 饶贵芳 审判员 郑 蕾
书记员:李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